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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3331-202502-491356 主题分类: 公安机关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昆明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5-02-20 10:17
名 称: 寻甸县“7·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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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县“7·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02-20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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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3日,在昆明市寻甸县境内滇中环线高速公路(S91武倘寻高速)K52+700M九龙收费站(寻甸至武定方向)出口匝道处,发生一起致3人死亡,车辆损毁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预估187.97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刘洪建批示:“请市公安局、寻甸县尽快查明情况,妥善做好善后处置和舆情监测,防止炒作”;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胡大鹏批示:“抓紧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工作,要紧盯网上舆情、防止炒作,相关情况及时续报”。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开展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和追究工作办法〉的通知》(昆办通〔2019〕19号)规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公安局牵头,寻甸县人民政府、市教育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总工会等有关单位组成的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加调查工作。市纪委监委按照规定,同步成立事故责任调查组,独立行使监察权。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事故调查工作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检验、技术鉴定、资料收集等调查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责任人员的调查处理意见,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措施建议。2024年9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事故调查组延期60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寻甸县滇中环线高速公路(S91武倘寻高速)“7·23”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严重超速行驶,导致所驾车辆剧烈碰撞道路左侧混凝土护栏端头后随即引发车辆起火燃烧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单方事故。

一、 事故基本情况

(一)肇事驾驶人基本情况

白某凯,男,23岁,居民身份证号:530129XXXXXXXX2336,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鸡街镇。于2020年9月考入北京某大学,2021年12月至2024年3月在广东武警某部队服役,退役后回学校继续学习,生前系北京某大学大二学生。持有证号为530129XXXXXXXX2336准驾“C1”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22年1月17日,有效期至2028年1月17日,发证机关: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系云A38XXX号“红旗”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经系统查询,白某凯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来无交通违法记录。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云A38XXX号“红旗”牌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白某成,登记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鸡街镇,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11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使用性质:非营运,该车核定载客5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交强险保单号:116160039022XXXXXXXX,综合商业险保单号:116160039022XXXXXXXX,同时购买了平安百万车家保专属版保险,保险单号:116160066Z22XXXXXXXX,险种:驾驶或乘坐意外身故残疾保额30万。经系统查询,该车状态为:违法未处理,近三年有14条交通违法记录,其中13条系“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违法,1条系“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违法,截至目前11条已处理,3条未处理,未处理的3条记录分别是:2024年4月26日、6月18日、6月20日,均系“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违法;此前该车无交通事故记录。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23日19时40分许,白某凯驾驶云A38XXX号“红旗”牌小型普通客车,副驾驶座载乘白某高、后排载乘张某英,由寻甸县城前往寻甸县鸡街镇。20时许,白某凯驾车由仁德收费站驶入滇中环线高速公路(滇中城市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往武定方向行驶。20时23分许,白某凯驾车沿滇中环线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K52+700M处,准备由九龙收费站驶出滇中环线高速公路,所驾车以约94千米每小时的速度(肇事碰撞瞬间车速约为94千米每小时,匝道限速为40千米每小时)沿出口匝道下坡右转弯行驶时(碰撞点处道路纵坡约为5.5%,横坡约为6.2%,弯道半径约为64米),车辆驶往道路左侧,车前部与道路左侧混凝土护栏端头发生剧烈碰撞,车辆随即起火燃烧,致白某凯、白某高、张某英3人现场死亡,车辆损毁,造成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地点情况:事故地点位于滇中环线高速公路九龙收费站出口匝道,属于寻甸县鸡街镇行政辖区,该条高速呈东西走向,东往昆明寻甸方向,西往楚雄武定方向,道路匝道连接九龙收费站,匝道呈右弯缓下坡线形,右侧为山体设置有波形防护栏,左侧为混凝土防护边坡临接混凝土防护栏,匝道路宽11.4米,为单向两条车道,每道路宽3.6米,道路两侧设有应急车道,宽2.1米,道路纵坡5.5%,横坡6.2%,弯道半径64米。在事故地点后方900米、420米处分别设有“匝道限速60km/h”和“匝道限速40km/h”两块交通标志。

2.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根据寻甸县自动观测站资料显示,7月23日20时至21时寻甸县鸡街镇无强对流天气,无降水,平均温度25.5℃,西南风1级。

3.滇中环线高速公路九龙收费站出口匝道设计情况:经查阅道路施工图设计图纸、交工质量检测意见及交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核查标准规范和现场比对,交通标牌、标线、公路护栏等交安设施与工程设计相符;经现场踏勘,事故路段线形顺适,路面平整,未发现坑塘、沉陷、拥包、破损等影响行车的病害或隐患,路面养护情况整体较好。

(五)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1.白某凯,男,汉族23岁,居民身份证号:530129XXXXXXXX2336,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鸡街镇。系云A38XXX号“红旗”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

2.白某高,男,汉族,71岁,居民身份证号:532231XXXXXXXX2311,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鸡街镇。系驾驶人白某凯爷爷,云A38XXX号“红旗”牌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在事故中死亡。

3.张某英,女,汉族,72岁,居民身份证号:530129XXXXXXXX2345,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鸡街镇。系驾驶人白某凯奶奶,云A38XXX号“红旗”牌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在事故中死亡。

(六)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事故造成云A38XXX号“红旗”牌小型普通客车严重损毁,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查勘定损:云A38XXX号“红旗”牌小型普通客车预估全损。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预估142,046元(大写:壹拾肆万贰仟零肆拾陆元)。3名死者丧葬费共计169,362元(人均56,454元),死亡赔偿金共计1,710,314元(其中,白某凯871,260元,白某高392,067元,张某英304,941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预估合计1,879,676元(大写:壹佰捌拾柒万玖仟陆佰柒拾陆元)。

(七)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经司法鉴定,白某凯尸体灼烧碳化严重,尸体重量明显减轻,尸块正面见脱落的纤维附着。尸体颅骨及脑组织大部分碳化缺失,剩余部分变性坏死的脑组织;颈胸部气管、食道完全碳化缺失,不具备检验气道、食道黏膜碳尘颗粒附着的条件:胸部肋骨碳化缺失严重,胸腹部肺脏等多脏器碳化明显,部分脏器结构缺失;心脏相对完整,心肌变性坏死明显,提取白某凯人心血6毫升,用于血中乙醇及血中一氧化碳检验;四肢缺失严重,仅残留双上肢上端、双大腿上段;全身皮肤均碳化缺失,不能明确安全带所致皮肤损伤及其他任何类型的皮肤损伤;尸表检验所见碎骨块及骨折端碳化明显,不能明确高温灼烧作用前是否存在骨折。白某高尸体灼烧碳化严重,尸体重量明显减轻,尸块正面见脱落的纤维附着。尸体颅骨及脑组织大部分碳化缺失,剩余部分变性坏死的脑组织;颈胸部气管、食道完全碳化缺失,不具备检验气道、食道黏膜碳尘颗粒附着的条件:胸部肋骨碳化缺失严重,胸腹部肺脏等多脏器碳化明显,部分脏器结构缺失;心脏相对完整,心肌变性坏死明显,提取白某高人心血6毫升,用于血中乙醇及血中一氧化碳检验;四肢缺失严重,仅残留双上肢上端、双大腿上段;全身皮肤均碳化缺失,不能明确安全带所致皮肤损伤及其他任何类型的皮肤损伤;尸表检验所见碎骨块及骨折端碳化明显,不能明确高温灼烧作用前是否存在骨折。张某英尸体灼烧碳化严重,尸体重量明显减轻,尸块正面见脱落的纤维附着。尸体颅骨及脑组织大部分碳化缺失,剩余部分变性坏死的脑组织;颈胸部气管、食道完全碳化缺失,不具备检验气道、食道黏膜碳尘颗粒附着的条件:胸部肋骨碳化缺失严重,胸腹部肺脏等多脏器碳化明显,部分脏器结构缺失;心脏相对完整,心肌变性坏死明显,提取张某英人心血6毫升,用于血中乙醇及血中一氧化碳检验;四肢缺失严重,仅残留双上肢上端、双大腿上段;全身皮肤均碳化缺失,不能明确安全带所致皮肤损伤及其他任何类型的皮肤损伤;尸表检验所见碎骨块及骨折端碳化明显,不能明确高温灼烧作用前是存在骨折。

经司法鉴定,驾驶人白某凯血样经定性分析均未检出乙醇成分,未检出海洛因、吗啡、氯胺酮、四氢大麻酚、甲基苯丙胺、摇头丸成份;未检出巴比妥、苯巴比妥、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地西泮、硝甲安定、舒乐安定、阿普唑仑、氯氮平、咪达唑仑成分;未检出氯氰菊脂、高效氯氟氰菊脂、甲氰菊脂、氰戊菊脂、呋喃丹、灭多威、甲胺磷、乙酰甲胺磷、对硫磷、甲拌磷、敌敌畏、乐果、氧乐果、久效磷、特丁磷、治螟磷、毒死蜱、马拉硫磷、毒鼠强成分。

经司法鉴定中心对云A38XXX号“红旗”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车辆速度鉴定。鉴定意见为:1.该车肇事前转向系的功能有效。2.该车肇事前制动系的功能有效。3.因该车灯光装置肇事损坏过于严重,且许多关键部件实物缺失,不能确定该车肇事前灯光装置技术状况。4.该车安全带装置部件损坏、缺失过于严重不能确定该车肇事前安全带装置技术状况。5.该车安全气囊装置部件损坏、缺失过于严重,不能确定该车肇事前安全气囊装置的技术状况。6.未见该车供油系统及电路存在改装情况。7.该车起火原因大概率为制动液和(或)汽油滴漏于排气管引发火灾;其次为车辆在发生激烈碰撞过程,产生的火花遇到汽油引发火灾;极小概率为电气系统导致的火灾。8.碰撞点前约30米处道路纵坡约为5%,横坡约为4.5%,弯道半径约为93米;碰撞点处道路纵坡约为5.5%,横坡约为6.2%,弯道半径约为64米;碰撞点后约15米处道路纵坡约为6.0%,横坡约为5.7%,弯道半径约为55米。9.该车肇事碰撞瞬间车速约为94千米每小时。

经痕迹检验鉴定:1.云A38XXX号“红旗”牌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部与道路左侧混凝土防护栏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2.可排除云A38XXX号“红旗”牌小型普通客车与其他车辆发生过碰撞的可能性。

二、 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7月23日20:47,鸡街派出所接到群众白某兴(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32231XXXXXXXX235X,现住:寻甸县鸡街镇)报警称:自己在九龙收费站出口匝道发现一辆车自燃,具体情况不清楚。接警后,寻甸县公安局鸡街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于21:07到达,现场火势较大,无法看清车辆内部情况,随即高速管理处的工作人员联系站内消防车进行灭火,同时,鸡街派出所民警立即向值班领导、鸡街镇政府、寻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寻甸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进行了简要汇报。当明火被扑灭,发现前排有疑似尸体情况后,寻甸县公安局逐级向市公安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报告。随后,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徐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冒锡昆,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事故对策处党委书记、处长杨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党委副书记、政委杨明,交警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尹绍东等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现场救援、勘查、调查等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当日21:21,高速管理处内部消防车到达现场参与灭火,21:25,将明火扑灭,在能靠近燃烧车辆后检查车内情况,发现前排有疑似尸体情况后于22:10向寻甸县局指挥中心报告,随即,副县长、公安局局长袁建军率领李春喜副局长,指挥中心、刑侦等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同步部署家属稳控,舆情监测、走访调查工作并及时向寻甸县委县政府报告,交警大队主要领导赶到现场指挥。高速大队民警和事故中队民警赶赴现场开展交通管控和现场勘查工作,现场处置完毕后,及时恢复交通。

(三)善后处置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的3名遇难者善后已妥善处置,3名遇难者为直系亲属,相关丧葬费用家属自行垫付。3名死者遗体已于2024年7月26日火化处理,同年8月2日下葬。目前,死者家属情绪和社会舆情稳定。

(四)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接报迅速、现场应急救援措施有力、处置得当,善后处置工作平稳、有序。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全体救援人员自始至终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规范处置该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白某凯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且夜间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车辆驶往道路左侧剧烈碰撞道路左侧混凝土护栏端头后引发车辆随即起火燃烧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驾驶人白某凯驾驶经验不足、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缺乏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敬畏心理。具体表现为:一是白某凯自2022年1月17日在上大学期间学习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来,驾驶机动车次数较少,对车辆操控车体感不强,驾驶经验明显不足,为后来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二是白某凯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其明知高速公路出口匝道限速(事故地点后方900米、420米处分别设有“匝道限速60km/h”和“匝道限速40km/h”两块交通标志)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机动车严重超速(超速率135%)驶入出口匝道下坡右转弯行驶,发现危险采取制动,车辆驶往道路左侧剧烈碰撞道路左侧混凝土护栏端头后随即引发车辆起火燃烧,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及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

2.寻甸县鸡街镇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视不够。驾驶人白某凯系鸡街镇人。2024年鸡街镇“2·20”道路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发生后,市安委办、市交安委办于2月23日联合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道路交通安全约谈会,专题通报了鸡街镇交通安全形势,鸡街镇被予以约谈,但会上检讨表态整改防范措施未及时推进落实,镇领导班子和职能部门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动性不够,特别是对辖区群众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警示工作的覆盖面不足、精准性不够、穿透性不强。直至“7·23”事故发生后,在检查中发现,鸡街镇提交的交通安全管理台账资料不全,且大多是公安派出所提供的工作资料,鸡街镇每月召开交通安全研判会资料不全,仅见1月召开会议情况,未见召开第二季度的交通安全联席会议相关资料;未见鸡街镇“2·20”交通事故整改报告、重点车辆管理台账资料、交通安全宣传台帐资料、各村委会落实交通安全工作等情况。今年4月,寻甸县交安委印发通知,对县域范围事故高发的功山镇、鸡街镇实施为期6个月的道路交通安全挂牌整治,但从调查情况看,鸡街镇未引起足够重视,没有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云南武倘寻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道路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2021年1月10日,滇中环线高速公路(S91武倘寻高速)建成通车后,由云南武倘寻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其中寻甸县公安交管部门管辖路段共68.4公里。经统计,寻甸县辖区路段通车至今共发生人员死亡交通事故9起、死亡12人(含“7·23”较大事故),交通安全风险隐患突出。经勘查,“7·23”事故地点匝道道路系直线下坡接小半径曲线弯道,进入匝道前行车视距受限,路侧护栏端头迎车流面裸露无防护,匝道行车缺少相关的警示提示标志、标线以及路边防护等基础设施。暴露出云南武倘寻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对道路隐患排查不全面、整治不及时。其所负责经营管理的滇中环线高速公路(S91武倘寻高速)护栏端头外展防护不足、路侧净区范围内存有障碍物、坡弯道路相关警示标志、标线以及路侧防护基础设施不足等隐患长期存在,未能及时排查、有效治理。

4.寻甸县道路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根据寻甸县交通运输局提交的台账,未见今年以来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安全检查记录;今年省、市两级挂牌督办的道路隐患治理推进缓慢;截止2024年8月15日,年度道路隐患整治资金统筹分配还未落实到位,县交通运输局也无相关会议研究部署安排。

5.寻甸县公安交管部门交通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不精准、对辖区内道路隐患排查不全面、重点时段的执法检查安排有疏漏。寻甸县公安交管部门对辖区内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时段、交通违法、车辆类型、道路等基本要素分析研判不精准,未全面掌握滇中环线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发生特点和规律,未能有效找准事故预防重点和方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的针对性、实效性有待提升。特别是在“全市公安机关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以来,对辖区内高速公路护栏端头裸露无防护、路侧净区范围有障碍物的显性隐患及安全设施、标志标牌缺失等道路隐患排查不全面、不细致(“7·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地点道路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排查上报)。从事故总体发生的规律和时段来看,“一早一晚”时段事故高发易发,“7·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就发生在晚上,并存在超速行驶交通违法行为,暴露出寻甸县公安交管部门路面管控、警力安排仍有待加强。

四、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寻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确定白某凯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白某高、张某英无责任。

(二)依法注销白某凯机动车驾驶证。肇事驾驶人白某凯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在此次事故中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三)有关职能部门及人员责任认定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寻甸县“7·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组调查处理。

五、 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强化交通事故精准研判分析。各县(市)区要按照“全量+层级+精准+运行环境”四维模式,精准分析本地区事故高发的路段、时段、车型、类别、原因等,梳理查找制约影响本地区交通安全工作成效的短板弱项,寻甸、禄劝等重点县区要探索开展县域交通安全风险综合评估,及时向高风险乡镇(街道)发出风险提示,推动风险隐患化解不断前置,为事故预防“开好方、抓好药”。

(二)强化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县(市)区要树牢“隐患就是事故”的风险意识,加大道路隐患治理资金统筹,不断推进道路安全隐患整治整改。要牵头辖区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开展一次市域高速公路隐患排查,重点排查高速公路出入口端头安全防护不规范、路侧护栏设置不连续、出口预告提示不足、桥梁隧道安全设施不全等隐患,列出隐患问题、责任清单,及时函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协调督促推进隐患治理,最大限度消除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

(三)强化道路运输源头安全治理。各县(市)区要聚焦源头管控,将“人车路企宣管”源头治理措施融入高速公路管理中,整合公安、路政、经营单位等力量,推动交通安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要紧盯“两客一危一货一网”道路运输企业、紧盯高风险重点车辆驾驶人及长期固定往返高速公路的车辆,强化源头监管,排查整治高风险企业、车辆及驾驶人,确保隐患动态清零;紧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严把收费站入口“进站关”、监控中心“视频巡查关”“电子屏提示关”和路面设施“运行维护关”等常态化管控措施,有效防范隐患车辆进站上路。此外,各县(市)区要紧盯辖区“四类企业”(矿山、钢铁、水泥、砂石)和“五类场站”(港口、铁路货场、大型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大宗货物集散地),强化联合检查、督促问题整改,将安全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消除在未发之前。

(四)优化勤务提高高速公路执法质效。各地要结合辖区路网实际、流量变化、气候特征、事故特点,进一步优化高速公路勤务模式,发挥路警企“一路多方”协作机制作用,采取线上线下、“路巡、定点+视频”联合巡查管控方式,开展错时巡查、循环补位,提高突发异常情况主动发现率,实现巡查资源利用最大化。公安、路政部门要加大故多发重点出入口、隧道和长大下坡路段的执法管控力度;依托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停车区),采取定点、流动巡逻等执法方式,组织开展高速公路专项整治行动,严查“三超一疲劳”、实习期上高速、驾乘人员不系安全带、违法停车、货车不靠右侧行驶、占用应急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有力震慑各类违法行为,全力维护高速公路通行安全。此外,要组织属地公安交警、派出所、交通(运政)、农机监理等专业力量,科学调整勤务,以普通国省道、农村干线为重点,突出“一早一午一晚”、周末时段、重要节假日、民俗活动等重点时段管控,抓好“两客一危一网”、货运车辆、面包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拖拉机、行人事故防范,及时消除路面动态安全隐患。

(五)深化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各县(市)区要持续开展“九个万”、“十个千”、“美丽乡村行”警示教育宣讲活动,采取传统与新媒体相结合方式,利用宣传栏、电视广播报纸、农村大喇叭、“双微一抖”等宣传平台,强化社会面交通安全宣传。要围绕“两客一危一货一网”重点车辆驾驶人、高速公路沿线农村群众(学生)、“一老一少”,特别是寒(暑)假返乡大(中)专学生、节假日外出务工返乡人员重点群体,开展常态化、“点对点”宣传提示。要创新宣传方式,在利用路网电子显示屏宣传提示的基础上,可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服务区(停车区)、以及事故多发的出入口、隧道、长下坡等重点部位设置喇叭语音提示,警示提示过往车辆驾驶人途经上述路段注意安全谨慎驾驶,强化重点部位管控。


昆明市人民政府寻甸县“7·23”较大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