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决定对AMA***ZHAN居留许可 宣布作废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12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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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决定对AMA***ZHAN居留许可
宣布作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及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以下外国人所持居留许可宣布作废,当事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护照(居留许可)至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若继续持用已宣布作废居留许可在华居留或出入境,公安机关将按非法居留予以处理。
AMA***ZHAN,男,2005年2月10日出生,哈萨克斯坦籍,持N16***037号哈萨克斯坦护照,居留许可号码:103682747,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接待单位: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
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