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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3331-202411-478560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昆明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11-15 16:56
名 称: 关于《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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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15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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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现解读如下:

一、 基本情况

随着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迅速增加、线网规模不断扩展,社会商品种类日益繁多,乘客携带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带来的隐患日趋增大,昆明市公安局2019年6月15日公布的《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设定的物品种类、规格等已不能完全适应维护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区域治安秩序与兼顾人民群众出行方便的新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昆明市消防条例》《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发布〈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和〈民航旅客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国家铁路局、公安部关于公布〈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公布〈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等规定,昆明市公安局通过收集查阅资料,实地调研考察,两次向省公安厅相关总队、市公安局直属各部门及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市级行政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召开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听证会、利害关系人问卷调查10229份,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形成《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

二、 主要内容

(一)以轨道交通运行安全为目的,新增禁止携带“电动代步工具”相关内容

依据《昆明市消防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建筑内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由于地铁站属于建筑内的公共区域,按规定不能停放电动车,且“电动代步工具”车体大部分为易燃材料,电池一旦起火,在地铁站及车厢狭窄封闭空间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安全隐患较大。经过调研,目前北京、武汉、广州、青岛、济南、成都等18个开通轨道交通的城市已对“电动代步工具”进入地铁站等相关区域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本次修改我们在禁止携带物品的“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物品类”中重点增加了“以电能为驱动方式的代步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折叠电动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但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的内容。

(二)以便民利民为目标,提高移动充电设备额定能量上限

为适应人民群众对个人移动充电设备不断增长的需求,在兼顾轨道运营安全的前提下,本次修改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其额定能量上限和个人携带数量,较之前更大程度满足了群众的日常出行需求,具体修改为:“标识完整清晰的锂电池或含有锂电池的器具(包括但不限于充电宝、电动工具、电动玩具等)应当满足如下要求:(1)单品额定能量小于100Wh(含)的每人限量携带5个。(2)单品额定能量大于100Wh、小于160Wh(含)的每人限量携带2个。未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的,按照Wh=V×mAh/1000计算。”

(三)以统一标准为基础,细化可携带酒类饮品的数量及规格

为了方便乘客了解乘坐地铁出行时可以携带酒类饮品的数量和规格,同时便于安检人员规范进行安全检查,将原《通告》内容优化表述为:“酒类饮品:(1)包装酒类饮品:原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小于40%(含)的,每人限量携带6000毫升(含);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40%的,每人限量携带3000毫升(含)。容量以物品出厂实际标识容量为准。(2)散装酒类饮品:有桶、罐、瓶等能密封的容器装载的,包含容器质量在内每人限量携带2千克(含)。


相关文件及解读:

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

图解《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