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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3331-202410-472812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昆明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10-08 09:26
名 称: 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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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3号)

发布时间:2024-10-08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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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听证报告已经昆明市司法局审查,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该征求意见稿起草单位联系。


附件:昆明市公安局关于《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报告


2024108


附件

昆明市公安局

关于《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报告


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昆明市公安局于2024919举行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对《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时间:2024919日(星期四)下午14:3017:00

地点:昆明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21号会议室(地址:北京路915号昆明地铁线网控制中心)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委员、监察人、记录人、听证代表基本情况

(一)听证主持人:

章炜  昆明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副局长

(二)听证委员: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宋海英 昆明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三)决策发言人:

包崇山 昆明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

廖承敏 昆明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

    (四)听证监察人:

昆明市公安局机关纪委

(五)听证记录人:

杨鎔瑜 云南望天树科技有限公司

(六)听证代表:

人大代表

晋玉芬 政协委员

赵庆松 政协委员

李曼婷 (昆明)律师事务所

王柳叶 (昆明)律师事务所

谢坤伯 昆明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徐海波 昆明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北京恒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鑫安儆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张思琪 登康贝比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

12345市政府热线

中国平安人寿云南分公司

昆明市运输和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童云徽 官渡区太和街道办事处黄家庄社区

昆明市西山正和幼儿园

张恺怡 市民代表

李媛佳 市民代表

云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都市条形码栏目2名记者、昆明广播电视台街头巷尾栏目2名记者及昆明日报1名记者受邀到会进行报道和监督。

四、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期间,17位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陈述了24条意见和建议。每位听证代表事前都作了认真准备,发言紧扣主题、观点明确,主要意见、建议和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一)对《通告》的必要性、合理性表示认可

听证代表提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质生产力等影响,目前禁止和限制的内容已经不适应治安管理的需要和老百姓方便安全出行的需求,修订禁止和限制的目录是非常有必要的特别是轨道分局事前做了充分的调研,充分借鉴外地其他城市的经验做法,又结合昆明市创新性发展、创造性转化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此《通告比较符合昆明的实际。同时,《通告》制定的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标准分类科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现实性,符合发展需要和人民需求,做到统筹兼顾,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对《通告》的合法性表示认可

听证代表提出:昆明市公安局作为市级人民政府部门,制定本次通告的主体适格;制定的依据方面,本次通告》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制定依据充分;经过查阅,制定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存在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中明确不得设定的事项,且内容也符合昆明市实际情况。

(三)对《通告》中新增禁止携带电动代步工具相关内容表示赞同

听证代表提出:此次调整重点新增禁止携带电动代步工具的内容。这个考虑主要还是电动代步工具电池的易燃性,在很多地方已出现过这方面的安全事故特别是在公共区域密闭空间电池确实存在不安全的因素,容易引发火灾等问题,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对《通告》中新增禁止携带电动代步工具中的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建议设定电池额定能量定额上限

听证代表提出:公告中的电动代步工具,没有说可以携带多少定额比如说残障人士的电动轮椅是可以上飞机的,但规定电池额定能量为300Wh以下。建议参考民航的标准,对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的电池额定能量明确设定上限,进行进一步的标准细化和完善。

(五)对《通告》中提高移动充电设备额定能量上限的内容表示赞同

听证代表提出:针对充电宝额定能量上限的提高和个人携带数量的增加,非常符合当前乘客的乘车需求,更加贴合实际情况

(六)建议采取传统与新媒体相结合的多种形式对《通告》内容进行广泛宣传

听证代表提出:对《通告》内容进行广泛宣传,不局限于用企业网站,在轨道交通车站和车箱等处采用多种方式在醒目的位置进行公告,还应主动通过传统媒体及新媒体平台加强宣传力度,把此项工作纳入昆明市工作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参与、人人有责,共同维护昆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推动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可持续发展。充分体现我们昆明市城市轨道建设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成果人民共享

(七)建议执行过程中避免机械、生硬,注意采用柔性方式

听证代表提出: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要太机械和生硬,和谐社会要树立热情周到服务的理念,把工作落实好,既安全又规范,也让老百姓认可,形成一个较好的社会氛围。

(八)建议《通告》正式施行前应提前公布进行宣传缓冲,避免突然执行后对市民出行造成不便

听证代表提出:《通告》制定后在正式施行前能否先进行一个宣传期,有一个试运期限,让市民有所了解,有所准备,避免突然施行相关禁止性规定从而对市民出行造成不便

五、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首先,决策发言人对《通告》基本情况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说明:

(一)基本情况

随着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迅速增加、线网规模不断扩展,社会商品种类日益繁多,乘客携带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带来的隐患日趋增大,昆明市公安局2019615日公布的《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设定的物品种类、规格等已不能完全适应维护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区域治安秩序与兼顾人民群众出行方便的新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昆明市消防条例》《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发布〈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和〈民航旅客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国家铁路局、公安部关于公布〈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公布〈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等规定,昆明市公安局通过收集查阅资料,实地调研考察,两次向省公安厅相关总队、市公安局直属各部门及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市级行政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形成《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此外,本《通告》实施后,将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17号)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在整个执行过程中无专项经费支出。

(二)主要内容

1以轨道交通运行安全为目的,新增禁止携带电动代步工具相关内容

依据《昆明市消防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建筑内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由于地铁站属于建筑内的公共区域,按规定不能停放电动车,且电动代步工具车体大部分为易燃材料,电池一旦起火在地铁站及车厢狭窄封闭空间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安全隐患较大。经过调研,目前北京、武汉、广州、青岛、济南、成都等18个开通轨道交通的城市已对电动代步工具进入地铁站等相关区域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本次修改我们在禁止携带物品的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物品类中重点增加了以电能为驱动方式的代步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折叠电动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但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的内容。

2以便民利民为目标,提高移动充电设备额定能量上限

为适应人民群众对个人移动充电设备不断增长的需求,在兼顾轨道运营安全的前提下,本次修改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其额定能量上限和个人携带数量,较之前更大程度满足了群众的日常出行需求,具体修改为:标识完整清晰的锂电池或含有锂电池的器具(包括但不限于充电宝、电动工具、电动玩具等)应当满足如下要求:(1)单品额定能量小于或等于100Wh的每人限量携带5个。(2)单品额定能量大于100Wh、小于等于160Wh的每人限量携带2个。未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的,按照Wh=V×mAh/1000计算。

3以统一标准为基础,细化可携带酒类饮品的数量及规格

为了方便乘客了解乘坐地铁出行时可以携带酒类饮品的数量和规格,同时便于安检人员规范进行安全检查,将原《通告》内容优化表述为:酒类饮品:(1)包装酒类饮品:原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小于40%(含)的,每人限量携带累计不得超过6000毫升;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40%的,每人限量携带累计不得超过3000毫升。容量以物品出厂实际标识容量为准。(2)散装酒类饮品:有桶、罐、瓶等能密封的容器装载的,每人限量携带2千克(含容器质量)。

针对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和问题,一是关于新增禁止携带电动代步工具中的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未设定电池额定能量定额上限的问题;二是关于执行过程中避免机械、生硬,注意采用柔性方式的问题;三是关于在《通告》正式施行前提前进行宣传缓冲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决策发言人和主持人逐一做了简要解释和答辩,表示将采纳并据此完善、细化《通告》相关内容,做好《通告》宣传和执行中的相关工作。

六、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

本次听证会共历时两个半小时,共有17名听证会代表发言,受邀请的市人大代表1名、市政协委员2名、法律工作者2名,相关行业和普通公民代表12名。听证代表在会前对《通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熟读,准备了充分的发言材料,根据所关注的不同领域,积极发言,提出了8个方面24条不同的意见和建议,为下一步对《通告》的修改完善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七、对听证代表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听证会上,17名代表就《通告(征求意见稿)》24条意见建议和问题,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

(一)对《通告》的必要性、合理性表示认可

听证代表提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质生产力等影响,目前禁止和限制的内容已经不适应治安管理的需要和老百姓方便安全出行的需求,修订禁止和限制的目录是非常有必要的特别是轨道分局事前做了充分的调研,充分借鉴外地其他城市的经验做法,又结合昆明市创新性发展、创造性转化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此《通告比较符合昆明的实际。同时,《通告》制定的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标准分类科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现实性,符合发展需要和人民需求,做到统筹兼顾,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对《通告》的合法性表示认可

听证代表提出:昆明市公安局作为市级人民政府部门,制定本次通告的主体适格;制定的依据方面,本次通告》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制定依据充分;经过查阅,制定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存在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中明确不得设定的事项,且内容也符合昆明市实际情况。

(三)对《通告》中新增禁止携带电动代步工具相关内容表示赞同

听证代表提出:此次调整重点新增禁止携带电动代步工具的内容。这个考虑主要还是电动代步工具电池的易燃性,在很多地方已出现过这方面的安全事故特别是在公共区域密闭空间电池确实存在不安全的因素,容易引发火灾等问题,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对《通告》中新增禁止携带电动代步工具中的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建议设定电池额定能量定额上限

听证代表提出:公告中的电动代步工具,没有说可以携带多少定额比如说残障人士的电动轮椅是可以上飞机的,但规定电池额定能量为300Wh以下。建议参考民航的标准,对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的电池额定能量明确设定上限,进行进一步的标准细化和完善。

(五)对《通告》中提高移动充电设备额定能量上限的内容表示赞同

听证代表提出:针对充电宝额定能量上限的提高和个人携带数量的增加,非常符合当前乘客的乘车需求,更加贴合实际情况

(六)建议采取传统与新媒体相结合的多种形式对《通告》内容进行广泛宣传

听证代表提出:对《通告》内容进行广泛宣传,不局限于用企业网站,在轨道交通车站和车箱等处采用多种方式在醒目的位置进行公告,还应主动通过传统媒体及新媒体平台加强宣传力度,把此项工作纳入昆明市工作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参与、人人有责,共同维护昆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推动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可持续发展。充分体现我们昆明市城市轨道建设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成果人民共享

(七)建议执行过程中避免机械、生硬,注意采用柔性方式

听证代表提出: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要太机械和生硬,和谐社会要树立热情周到服务的理念,把工作落实好,既安全又规范,也让老百姓认可,形成一个较好的社会氛围。

(八)建议《通告》正式施行前应提前公布进行宣传缓冲,避免突然执行后对市民出行造成不便

听证代表提出:《通告》制定后在正式施行前能否先进行一个宣传期,有一个试运期限,让市民有所了解,有所准备,避免突然施行相关禁止性规定从而对市民出行造成不便

上述意见和建议我局将会在下一步《通告》修改过程中一一考量、修改完善,对于其中的(六)(七)(八)三项中涉及到的提前宣传、柔性执行等问题,我局将会同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等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开展专项宣传、培训等工作加以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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