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第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4409号建议答复的函
王玉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辆管理》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电动自行车参照二轮摩托车持证骑行管理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但未规定驾驶非机动车需取得专门驾驶证,如要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进行驾驶资格培训考试方可取得相关驾驶证,属行政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驾驶证的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地方法规及规章无权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仅规范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主体条件及通行规则,未设置电动自行车驾驶许可制度,因此,电动自行车暂不能参照二轮摩托车持证骑行进行管理。
二、关于电动自行车强制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和《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对非机动车无强制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相关规定,提倡或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购买相关保险。
近年来,最大程度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权益,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多次与各保险公司协调非机动车商业保险相关情况,由于非机动车购买保险无法律法规支持,加之险种单一、保费偏高,以及投保额与保险实际理赔额比重不够科学合理、各保险公司还附带免责条款或附加规定,致使市民购买非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针对上述情况,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与各保险公司沟通对接,从便利群众、增加保障等方面,建议保险公司合理设置险种、投保额和理赔额比例,加大对非机动车购买商业保险的宣传力度,鼓励引导市民主动购买商业保险。
下步,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将持续强化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最大限度保障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一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严把源头关口,坚决防止不符合新国标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取得合法手续上路行驶。二是持续加大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控力度,严格纠处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逆向行驶、越线停车、驶入机动车道、在人行道内骑行、非法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动态消除安全隐患。三是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深化电动自行车以学促管,结合“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采取观看警示教育和违法事故案例视频等方式,提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意识。
感谢您对昆明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