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第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4284号建议答复的函
杨俊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1年8月3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我市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变更、转移登记以及上路行驶、报废、违法处罚等方面作了规范。
2012年11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并于2013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内容涵盖了《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相关内容。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已难以适应现时管理需要且上级政府已出台新的规定,2019年4月1日市政府颁布《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将《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废止。
综上,如重新出台市政府规章对我市电动自行车进行规范管理,其效力低于《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目前暂不具备对《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的可行性。同时,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市公安局已向省公安厅提出修订《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相关意见建议,省公安厅已组织调研及文稿起草等相关工作,目前各项工作正积极推进中。
感谢您对昆明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