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3年9月8日昆明市公安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于2023年9月21日公布。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 出台背景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按照云南省政府令第212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我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加强高海公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昆府规登〔2007〕4号)》等5个行政规范性文件。这次清理工作经过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多次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向市级行政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向省厅相关总队征求意见、向市局直属各部门及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数易其稿,最终形成《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我局对其登记编号后进行公布。
二、 废止的主要内容
(一)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加强高海公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昆府规登〔2007〕4号)
主要废止理由:2007年,由于高海高速公路试通车,路面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还不完善,需要通过发布通告的方式来对通行规则进行明确,以确保道路安全、通畅、有序通行。随着这些年来高海公路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管理设施设置相对完善,《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加强高海公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中的管理措施与实际管理情况已不相适应,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废止该《通告》。
(二)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的规定(昆府规登〔2010〕14号)
主要废止理由:2010年8月1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发布施行的《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依据公安部2009年制定施行的《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制定的,其《规定》内容与2021年交通运输部第四次修订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冲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明确机动车修理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为交通运输部门,并实行备案管理,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废止该《规定》。
(三)昆明市公安局关于我市二环快速系统及部分连接道路设置限高架交通调整的公告(昆府登71号)
主要废止理由:2012年12月20日施行的《昆明市公安局关于我市二环快速系统及部分连接道路设置限高架交通调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超高超限车辆驶入二环快速系统对桥梁安全和行车秩序造成影响,随着这些年来二环快速系统交通标志标线及相关安全设施相对完善,《公告》中的管理措施与实际管理情况已不相适应,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废止该《公告》。
(四)昆明市开锁服务业治安管理办法(昆府规登〔2014〕21号)
主要废止理由:2014年11月15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发布施行的《昆明市开锁服务的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内容已在新修订的并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范,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废止该《办法》。
(五)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对一二一大街、学府路交通组织进行调整的通告(昆府登165号)
主要废止理由:按照2016年市政府关于对“一二一大街、学府路‘单改复’”工作的有关安排部署,市公安局负责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一二一大街、学府路“单改复”交通基础工程性改造工作。按照相关要求,昆明市公安局于2016年发布了《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对一二一大街、学府路交通组织进行调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但在施工建设层面由于地铁施工等多方面因素,一二一大街、学府路“单改复”交通基础工程性改造工作尚未实施,导致通告内容长期与道路通行现状不一致。故废止该《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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