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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3331-202307-424438 主题分类: 2023年
发布机构:  昆明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3-07-13 10:18
名 称: 关于政协昆明市十四届二次会议第142203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号: 关键字: 关于政协昆明市十四届二次会议第142203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政协昆明市十四届二次会议第142203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3-07-13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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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沛委员:

领衔提出的《关于落实和强化城市规范养犬》提案已收悉。你们养犬理实际出发,提出强化《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落实加大处罚力度细化养犬人责任自卫人群免责等具体建议,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简况

《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101日正式颁布实施。《条例》的实施为规范昆明市养犬管理工作,依法处置违规饲养犬行为,遏制养犬带来的系列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市公安局作为养犬管理工作行政主管机关,会同市城市管理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卫生健康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协作,多策并举,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相关规定,深入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城市管理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卫生健康委部门的支持下,通过全市公安机关近十年时间的努力,养犬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我市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实现养犬登记网上办理

结合放管服改革工作,依托昆明市公安局微信平台,在云南省率先推出昆明市养犬管理服务平台,市民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完成犬主信息和犬只信息登记,在具备免疫服务资质的注射站(点)核实信息、注射疫苗后,均可实现免费申领电子养犬登记证。2023430日,全市共办理养犬登记证143428

三、强化养犬巡查整治

结合“12345”市政府便民服务热线投诉反映情况,以问题为导向,制定相关措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市级职能部门责任,全面开展不文明养犬整治,切实提升养犬管理水平。一是按照《条例》规定,不断强化公安机关养犬管理工作制定加强养犬管理工作通告,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常态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违规养犬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无证犬、流浪犬、违规犬的收缴力度。二是开展巡查整治工作督促属地公安机关围绕重点区域和遛犬高峰时段、重点地段,由社区民警进行巡查整治,对不按规定办理养犬信息登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遗弃犬只、不束犬链遛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进入禁止区域等违规养犬行为给予处罚,加大街面流浪犬、无主犬的收容力度。三是以居民小区为重点,重点针对住宅小区养犬较多、影响居民生活等扰民情况开展养犬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流浪犬捕捉力度,对违规犬一律作暂扣处理,对大型犬一律开具《限期整改通知书》。规范处理违规饲养犬、犬伤人、扰民等涉犬案(事)件,针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饲养犬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等几种主要情形,规范制定处罚的相关法律依据、证据要求、处罚程序、法律文书,为基层部门提供指导性意见。五是推进留检所管理规范化,公安、城管等部门收缴的流浪犬统一送昆明市犬只留检所进行处置,并完善犬只留检所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强化日常犬只收缴监管力度。2023430日,全市共处罚不文明养犬行为217起,其中警告190起,罚款27收容、留检流浪犬、无主犬和违规饲养犬1799只。

四、强化养犬安全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昆明市养犬管理服务平台”“昆明市爱犬协会公众号、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平台,开展线上线下文明养犬宣传活动。一是市公安局围绕养犬法规、登记办证及年检程序、狂犬病防治常识等内容通过网络平台、电视、电台、报纸等形式开展宣传,并深入社区、街道等部位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人人皆知的规范养犬氛围。二是市农业农村、市卫生健康委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普及狂犬病等犬只疫病预防知识,提高群众安全养犬自我防护意识。并开展狂犬病防治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防治水平,按照狂犬病防治计划,指导各县区科学、规范开展犬只免疫工作。三是协商宠物医院(诊所),对已办理养犬登记证的养犬群众免费进行养犬知识培训,使犬主人了解和掌握昆明市有关养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犬病的防控、诊疗和繁育技术,实行科学养犬,不断升文明养犬水平。20089月以来,全市共张贴公告、禁养犬图片、发放宣传资料20.9余份,广大市民逐渐树立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意识,规范养犬、文明养犬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四、细化明确养犬人责任

《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养犬行为规范对养犬人责任进行了规定,主要对犬只伤人、扰民、破坏卫生环境、约束措施、不得进入的场所等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大型犬进电梯时自觉做到戴嘴套(罩)、避免与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老人、孕妇、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同乘电梯等行为没有具体规定。为切实规范和引导文明养犬,市公安局积极协调昆明市爱犬协会、宠物医院(诊所)、物业加大养犬宣传引导,曝光一批犬只干扰、伤害他人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养犬人责任,引导养犬人文明规范养犬。一是通过媒体平台推送生活中发生的一些遛狗不拴绳、携带大型犬进入如电梯等公共区域干扰、伤害他人引发的邻里纠纷或者案事件典型案例,警示引导市民(居民)携带大型犬进电梯时自觉做到戴嘴套(罩)、避免与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老人、孕妇、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同乘电梯,避免发生意外伤害。二是协商昆明市爱犬协会、宠物医院(诊所)、物业,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和法律知识讲座活动,向市民发放《社区文明养犬倡议书》等宣传资料。三是督促小区物业加强小区公共区域及电梯管理,在电梯、公共草坪、中央花园等公共区域设置文明养犬宣传牌,提示养犬业主主动办理犬证,定期为犬只注射疫苗、携犬外出时必须按规定落实遛犬拴绳,特别是携带大型犬进电梯时给犬只戴嘴套、避免和他人同乘电梯、及时妥善清理粪便,保持公共环境卫生。

五、犬只伤人自卫人群免责的相关规定

近年来,犬只扰民、攻击、撕咬等伤人案事件时有发生,在制止伤害过程中,自卫避险人群(伤害者、救助者)导致犬只伤亡责任追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目前,《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分别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侵权责任和自救者或者救助者的防卫避险行为责任进行规定:对于因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携外出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导致犬只死亡的,由养犬人自行承担责任

下步,市公安局将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统筹农业农村、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参与到养犬管理工作中,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和整治,提升市民文明养犬水平

感谢您对昆明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