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水电气网等市政公用外线接入工程--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水电气网等市政公用外线接入工程--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因用户用水、用电、用气、用网报装需求,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由供水、供电、供气、网络运营企业代为办理外线工程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城市道路红线外占用、挖掘和城市道路内永久占用绿地的,不在本审批事项范围。为避免重复建设开挖,水、电、气、网企业应制定方案前,互相对接沟通,是否有申请占道、挖掘城市道路需求,共同制定建设方案、报批,同步建设。如涉及“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该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目录清单提供相应的材料,并到各县(市)区、度假园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批。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9项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二、清理规范的内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等,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连接时,应当符合城市建设专业规划并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
三、实施机关
各××县(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部门,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关。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初审件,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1、申请材料齐备;
2、各审核部门均同意通过审核;
3、按收费通知缴纳费用。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提交材料清单 | 所需材料部门 | 提供形式 |
1.申请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1)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需委托书(明确事项、权限)及 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项目建设依据材料(用户向水电气网企业的报装申请)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部门 | 电子扫描件 |
2.有关规划、设计、施工图等证明材料 (1)自规部门接收管线规划方案的回执(提交资料以自规部门要求为准) (2)占道施工平面图(能反应施工现场道路全景、施工围挡范围长、宽,剩余道路范围长、宽); (3)提供施工范围内既有各种管线的走向及分布情况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部门、交警部门 | 电子扫描件 |
3.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及专项方案材料 (1)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 (2)占道施工现场照片不少于2张(反映道路全景,照片中对应施工平面图标注围挡和剩余道路范围长、宽) (3)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责任书; (4)特别是场地附近有既有燃气事项的管线,要实际探明,并提供经论证的施工安全专项方案; (5)项目施工过程中,市政设施保护措施方案、项目实施后市政设施恢复方案(恢复方案中,需明确沥青路面恢复方案和建设标准,人行道铺装需进行同材质恢复)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部门、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交警部门、相关管线部门 | 电子扫描件 |
4.管线路由同时占用道路红线外和用户用地红线外的情况,需提供材料 红线外土地权属文件和借地协议(标明用地红线)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部门 | 电子扫描件 |
5.涉及道路红线内绿地临时占用的,需提供材料 (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表申报单位、委托书及委托人基本资料;(2)照片(不同角度五张,用 A4纸彩打)(3)立项批复或项目投资备案证;(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材料;(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材料;(6)移植树木平面示意图;(7)临时占用绿地平面示意图;(8)产权人和管理人意见;(9)管线开挖需提供管线主管部门批准的图纸;(10)占用道路、桥梁的需提供道桥、交警见;其中(3、(4)、(5)项为非必要材料,其余为必要提供 材料。 | 绿化部门 | 电子扫描件 |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现场踏勘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5工作日,现场踏勘时限不计算在内。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收费。自行修复仅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1.城市道路占用费
(1)车行道 | 元/天/平方米 | 0.5×0.7 | 建城(1993)410(1996)云价房发248号 云发改物价(2019)425号 |
(2)人行道 | 元/天/平方米 | 0.4×0.7 |
2.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一)车行道 | |||
1、沥青路面 | |||
(1)主干道 | 元/天/平方米 | 165×0.7 | 云建城(1997)750(1999)云价房发232号 云发改物价(2019)425号 |
(2)次干道 | 元/天/平方米 | 140×0.7 | |
(3)支路、街坊路 | 元/天/平方米 | 105×0.7 | |
(二)人行道 | |||
预制块彩色 | 元/天/平方米 | 78×0.7 | 云建城(1997)750(1999)云价房发232号 云发改物价(2019)425号 |
预制块素色 | 元/天/平方米 | 70×0.7 |
详见:云价房发(1996)248号、云价房发(1999)232号、云发改物价(2019)425号文件。
十、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本行政许可不需要进行取号,无需进行预约。
(二)申请
申请单位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营商环境—工程项目审批(网址:
zwfw.yn.gov.cn)”。申请人上传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上传资料、填报信息。如涉及道路红线外借用场地的,需上传“第4项有关土地证明材料”;涉及道路红线内绿地临时占用,需上传“第5项涉及道路红线内临时占用绿地”。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三)受理、派件、初审
1.初审资料齐全后发起内部征求。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部门初审,上传资料符合要求。审批部门根据内容,发起内部征求程序,至涉及部门(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交警部门、规划部门、绿化部门、需迁改或保护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
2.现场踏勘。审批部门在发起内部征求程序同时,明确现场勘察、时间、地点,并通知申请人。各部门和申请人现场踏勘,共同研究方案,并签署意见(未到场,视为不进行现场勘察,不得再次提出现场勘察需求)。
3.完善方案。现场踏勘结论需进行修改完善或补充材料的,审批部门在工建系统点选补正材料,申请单位根据踏勘结论修改方案重新上传补正。管线路径、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退件,方案完善后重新提交审批。
4.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各相关单位出具意见。(同时,交警部门出具意见时需明确占道开挖时限;道路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中,需明确占道收费测算公式。)
(三)审核。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交警部门、自规部门、绿化部门(涉及临时占用绿化项目)、需迁改或保护管线部门全部同意后,审批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涉及新建5年、改建3年内道路,由审批部门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请示市政府,审批部门根据市政府最终签批意见,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定。审批部门出具审定意见,根据交警批复天数、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占道收费测算公式,出具《收费通知单》,并通知申报单位交纳费用。
(五)缴费。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单》,于在审定之后,制证之前交纳费用。
(六)制证。审批部门制作《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许可证》,并上传审批结果至云南省工程项目审批系统数据库。。
(七)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对许可通过的单位,颁发《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许可证》。申请人接收到办结短信后,可通过云南省工程项目审批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或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证书。申请人窗口领取《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许可证》时应进行登记。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电话号码: (0871)63149836,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
(2)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处,电话号码:(0871)63148003,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4楼(454室)。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3)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公布咨询方式。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或到窗口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还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营商环境—工程项目审批”(网址:zwfw.yn.gov.cn)查询许可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号码(0871)63149829,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
2.纪检监察投诉:市纪委派驻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电话号码:(0871)63124070;
3.信函投诉:市纪委派驻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通讯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4楼(496室),邮政编码:650500;
4.网站: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公布举报方式。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或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内可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