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第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1196号建议答复的函
关于昆明市第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1196号建议答复的函
周永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整治龟速行驶车辆长时间占用左侧超车道行驶》建议已收悉。您从提升通行效率和交通安全的角度,提出对在二环快速、绕城高速、机场高速等城市快速干线长时占用左侧超车道低速非正常行驶的车辆进行提示、教育或惩处的建议。现结合现有法律和昆明市交通管理实际,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最左侧车道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以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九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但对于机动车在行驶途中因车流量较大、交通事故引发拥堵等客观原因,导致车辆出现的低速行驶行为不予处罚”的规定。相关法律仅对高速公路左侧车道的速度进行了规定,对城市快速道路中左侧快速车道未作具体限速规定,故暂无法对城市快速道路中左侧车道慢速通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结合部分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等道路上长时间占用快速车道慢速行驶,确实会导致本就紧张的道路资源难以高效利用,甚至引发交通事故的现象。昆明市公安局交管部门一是在深入推进“七进”宣传的同时,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微博、微信、抖音和交通诱导屏等载体,多手段、多渠道开展交通安全文明宣传教育,并曝光“龟速行驶”引发的典型事故案例,引导广大驾驶人自觉提升交通安全意识,做到安全、文明、守法出行。二是在高速公路入口处,通过发放文明驾车宣传卡片等方式,深入开展安全、文明驾车宣传教育,力争从源头上减少“龟速行驶”抢占最左侧车道等不文明驾车行为。三是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不文明交通现象多发、频发的区域路段,采取“定点纠处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现场与非现场查处相结合”方式,对低速行驶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及时纠处。四是充分运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低速行驶违法行为证据,通过技术手段查处该类违法行为,矫正驾驶人不良驾车习惯,提升驾驶人安全、文明、守法驾车意识,积极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