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昆明市十四届一次会议第141119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政协昆明市十四届一次会议第141119号提案答复的函
陈朝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和改进我市货车进城通行管理工作》提案已收悉,您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深入研究,提出了开放蓝牌轻卡一吨以上车辆入城政策和限制黄标车入城有序推进黄标车淘汰的建议,结合当前昆明市具体情况,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调整货运车辆入城政策
(一)调整完善昆明市主城区货运交通组织。
随着昆明市经济社会快速的发展,主城建成区规模及面积不断向外拓展,原属于城郊的区域逐步发展成为城市重要的生产、生活功能区,一些过境公路也已逐步转换为城市道路,导致货运交通与城市交通相互交织、相互影响,不仅加剧了城市交通拥堵,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昆明市交通运行实际,于2007年9月1日发布实施了《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先后2次对主城区货运交通组织进行调整完善。
目前执行的政策是:对核载质量1000千克(含)以上货运车辆全天24小时不得在二环(含)以内区域道路以及彩云路主道、滇池路、环湖东路(庄稼塘立交至驼峰街)行驶,每日7时至22时不得在彩云路辅道、呈贡区聚贤街、春融东路、春融西路、景明南路、景明北路、呈贡区石龙路(不含)、春融东路(含)、祥和路(含)、景明北路(含)、新北路(含)、梁王路(不含)、锦绣大街(含)、春融西路(含)所围合的区域及东绕城高速(不含)、西北绕城高速(不含)、昆安高速(高峣立交区至和平村收费站,不含)、绕城高速内环中线(不含)围合的区域内道路行驶;对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以下货运车辆每日7时至22时不得在二环(含)以内及呈贡区石龙路(不含)、春融东路(含)、祥和路(含)、景明北路(含)、新北路(含)、梁王路(不含)、锦绣大街(含)、春融西路(含)所围合的区域内道路行驶,并一直延续至今。通过货运交通组织调整,从时间和空间上有效分离货运交通与城市交通,一定程度缓解了主城区交通拥堵。
(二)配套出台通行政策。
为保障城市生产生活正常进行,解决货运交通组织调整后对部分运输企业带来的影响,昆明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对确实属于保障城市基本运行秩序和生产生活必需品运输的货运车辆,通过办理通行证的方式予以通行保障,对需进入一环以外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以下货车,货运单位或个人仅需提交办证申请及车辆行驶证,即可在交管部门通行证办证点或交管“12123”APP平台办理白天(7时至22时)通行证;对需进入一环内核定载质量为1000千克以下的货车,货运企业或个人需提供申请、运输合同及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文件等资料,交管部门在严格审核后依法办理通行证;对需进入二环及二环内核定载质量为1000千克以上的货车,货运企业或个人需向交管部门提供申请、运输合同及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文件等资料,交管部门在严格审核后依法办理通行证,其中办理夜间(22时至次日7时)通行证的,也可通过交管“12123”APP平台申请。
另外,根据国家及省、市关于发展和推广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政策,自2017年年底昆明市被列为全国第二批启用新能源车辆号牌的城市后,对悬挂新能源号牌的载货汽车给予了较大的通行便利,允许新能源载货汽车(不限制核定载质量)非交通高峰时段(7时至9时、17时至19时)在昆明市主城区除二环高架路段外的所有区域通行。目前,现有载货汽车已基本满足城区货运物流需求。
(三)关于调整为2000千克以上载货汽车建议方面。
昆明市公安局交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限行标准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认为在现阶段调整限行标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目前过境货运交通已通过绕城高速实现分流的情况下,如按委员建议调整轻型货车限行标准,势必对昆明市主城区现有城市交通、货运交通组织模式和秩序造成严重干扰,加剧客货交通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矛盾,背离了实施主城区货运交通组织调整的初衷,多年来主城区货运交通组织调整取得的成效也将全部丧失。二是目前主城区内主干道路和滇池路、广福路、日新路、春城路、民航路、东郊路、白龙路、穿金路、龙泉路、普吉路、兴苑路等放射性道路已经呈现全天高饱和交通运行特征,如将现有的轻型普通货车限行标准提高至2000千克以下,意味着核定载质量在2000千克以下的货运车辆可以在二环以外区域道路行驶,主城区同一时段内行驶的车辆将大幅增加(仅主城区五区注册登记的就有近2.5万辆),势必对主城区交通基本运行产生极大影响,进而出现大面积、长时间交通拥堵现象。
另外,根据昆明市政府2007年发布的《昆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昆明市政府第74号令)》第七条规定:“核定载货质量1500(含)千克以上的载货汽车,不得在城市高架道路的上层通行”。但二环高架建成后,在考虑桥梁安全的基础上,保证二环高架系统交通功能得到有效发挥,昆明市公安局于2009年9月25日发布了《关于我市部分道路通行调整的通告》,明确规定自2009年9月30日起,二环系统上层(含相连匝道)禁止载货汽车、外廓尺寸超过2.5米的载客汽车通行。故将这一标准调整为2000千克(含)已无意义。且目前申请通行证和新能源载货汽车通行政策已基本满足城区货运物流需求。鉴于此,不建议将轻型普通货车由目前1000千克(含)以上提高至2000千克以上。
二、完成“黄标车”淘汰
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128号)要求和“黄标车”界定标准(以汽油为燃料、未达国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以柴油为燃料、未达国Ⅲ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相关规定,昆明市已于2018年完成了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并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黄标车”上路通行。同时,2020年7月1日起,昆明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第79号规定,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国家标准,对不符合相关国标标准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登记注册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