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人大十四届六次会议第146257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昆明市人大十四届六次会议第146257号建议的答复
黄薇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昆明市摩托车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现将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本市新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以及外辖区摩托车不得在二环路(含)以内区域道路上行驶,但仍有部分摩托车驾驶人将摩托车骑行至一、二环道路内。针对此问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严格依照《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对驶入限行范围内的摩托车驾驶人进行管理整治。一是按照“日常管理与集中整治相结合,流动巡查与定点查处相结合”的原则,结合 “三查三告知一宣传”、“逢五逢十”、事故预防“减量控大”等专项行动,持续加大摩托车通行秩序管控力度,严查严处摩托车驶入限行区域等违法行为,努力规范交通秩序、净化交通环境。二是采取视频巡查、路面巡逻管控等手段,加强对二环快速上层路面的管控,及时发现违法,调警力在匝道口拦截查处,形成有效震慑。同时,加强二环快速底层的路面管控,在摩托车容易上桥的上行匝道口安排警力开展管控,严防二轮摩托车违规驶入二环上层桥面,减少摩托车违规行驶对道路交通造成的不利影响,确保交通安全。三是结合“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充分依托“声屏网媒”、双微平台和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现场学习教育点,高频次、广范围、多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解读摩托车限行规定,曝光典型违法及事故案例,营造交通安全浓厚氛围。
下步,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持续加大对摩托车违禁行驶整治力度,充分利用电子抓拍设备对摩托车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加大宣传曝光力度,引导摩托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