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人大十四届六次会议第146246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昆明市人大十四届六次会议第146246号建议的答复
李春光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治理外卖骑手所致交通安全隐患的建议》已收悉,现将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快递外卖骑手管理现状
为做好快递外卖行业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2018年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警企共治创新外卖行业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治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城区快递外卖行业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多、路面通行秩序不规范的问题,持续开展快递外卖行业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整治:
一是根据快递外卖行业电动自行车出行特点、规律,按照“日常管理与集中整治相结合,流动巡查与定点查处相结合”原则,结合“三查三告知一宣传”“逢五逢十”“减量控大”等专项行动,持续加大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控力度,严查严处电动自行车逆行、驶入机动车道、违反交通信号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同时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理念,推行柔性执法,按照“以学促管、学罚结合,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在主城区设置16个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现场学习教育点,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人开展现场教育警示,学习交通安全知识,观看警示教育片,促进违法行为人提高安全守法意识。
二是与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联合制定《昆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联动管理工作机制》《昆明市快递外卖送水企业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及企业员工自律责任评价标准(试行)》,明确各部门职责,进一步强化信息互通共享,合力整治快递、外卖等行业电动自行车乱象。
三是充分依托“声屏网媒”、双微平台和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现场学习教育点,高频次、广范围、多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在昆明交警“双微”平台设置“交通违法曝光台”滚动曝光典型违法及事故案例,营造交通安全浓厚氛围。同时,深入推进交通安全宣传“七进”行动,常态化深入快递、送水、外卖等企业以及学校等部门,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教育引导从业人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摒弃交通陋习,坚决抵制危险驾驶行为。
二、关于“督促企业制定管理规范,提高外卖骑手的准入门槛,对其进行交通安全培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的建议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已与美团、饿了么、邮政、顺丰、申通、中通等20余家企业建立了秩序联动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了快递外卖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并要求和督促各企业(平台)加强对骑手准入审核和内部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升骑手安全文明骑行意识。同时,定期向企业通报违法信息,对违法突出的外卖企业及其电动车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曝光,促进相关企业及驾驶人强化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下步,将持续加大对相关企业(平台)的监督指导力度,合力做好快递、外卖行业骑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关于“约谈平台进行优化派单机制,限制派单距离及骑手实时接单数量,防止远距离配送、爆单延时;要求平台优化送餐时间计算,根据距离增加计算做餐、交通、红绿灯等时间”的建议
送餐时间一般是基于行业规则和市场行为形成的。对于代表的建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从交通管理的角度向相关企业(平台)提出建议,放宽、延长送餐时间。目前,已向相关企业(平台)提出工作建议,部分重点外卖配送平台已调整了相关的管理措施和制定了相对合理的派单机制。下步,将密切关注相关企业(平台)调整派单机制(措施)的进展情况,持续督促企业(平台)合理派单,共同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关于“提高平台企业的违法成本。劳动管理部门应当明确骑手和平台企业的雇用或者劳动关系,与交警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骑手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交通事故的,应依法追究平台企业的法律责任”的建议
我市快递外卖骑手与商家之间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代理关系、合作关系、加盟关系等多种关系并存模式。因外卖骑手劳务法律关系不清晰,针对外卖骑手的权益维护,如采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调整,其他形式用工属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范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外卖、送水企业基本情况实现了信息化管理,下步将考虑将骑手信息纳入统一平台管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违法事故信息通报机制,通过强化管理倒逼企业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教育引导外卖骑手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做到安全、文明、守法。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