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人大十四届六次会议第146219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昆明市人大十四届六次会议第146219号建议的答复
李玉明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请政府有关部门适当放宽进口摩托车行驶区域,以便缓解交通压力方便市民出行、拉动经济发展的建议》已收悉,现将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从主城区摩托车通行管理沿革来看,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为缓解主城区摩托车快速增长给城市交通、治安环境造成的冲击,经法定程序将原一环路内区域划定为摩托车限行区域,并对持五华、盘龙两个行政区户籍的摩托车车主以及在两个行政区内的单位公用摩托车发放“入城证”的方式开展摩托车限行管理工作,且延续至2007年。
2007年,为抑制涉及摩托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高发的态势,有效遏制摩托车“两抢”案件的发生,在学习借鉴广州市全面禁行摩托车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民交通出行需求和城市交通运行状况,在当年颁布了《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对主城区摩托车限行的具体措施、步骤及区域和过渡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本市新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以及外辖区摩托车,不得在二环路(含)以内区域道路以及关上中心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道路上行驶;自2009年1月1日起,不得在我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个区以及呈贡新区城市道路上通行;第十三条规定,2007年9月1日前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无入城准行证摩托车,不得在环城东路、环城北路、一二一大街、西昌路、环城南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通行;第十四条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达到报废条件的摩托车一律报废,持有入城准行证的,准行证随之作废。摩托车遗失后不再补办和续办牌、证及入城准行证。《规定》中关于摩托车“限行”的管理措施实施近14年以来,主城区涉及摩托车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在保障城市交通有序、安全运行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针对代表提出的建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综合考量交通事故预防、交通秩序维护、动静态交通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摩托车管理工作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建议不宜取消已执行14年的“限摩”措施,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取消限行可能对目前交通运行造成较大冲击。近年来,昆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持续加大对机动车、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管理整治力度,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严格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注册登记管理。如果取消摩托车“限行”措施,快递、物流、送餐、送水等大量受限的超标电动车需求群体将转而购买使用摩托车,导致摩托车爆发式增长,势必对正常通行秩序造成严重干扰,影响通行效率,危及交通安全。
二是取消限行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交通安全管理压力。因摩托车稳定性、安全性较汽车有较大差距,摩托车驾乘人员交通事故致死率和致伤率较汽车驾乘人员高,后果较为严重。特别是在我市主城区道路已处于超饱和运行、道路空间已无法为摩托车提供专用通道的情况下,只能与其他机动车在同一道路断面上行驶,交通事故发生概率极可能出现大幅反弹。
三是取消限行对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作用不明显。根据交通专业研究机构抽样数据和模型分析,我市主城区(主要涵盖绕城高速以内城区)机动化交通量日均在120万辆次左右,其中交通高峰时段主城五区全路网机动车(汽车)交通流在19万辆次左右。目前,我市主城五区机动车(汽车)保有量存量已经接近200万辆,即使取消摩托车限行措施,其产生的交通出行方式转变对主城五区机动车(汽车)出行量的削减作用也十分有限。
四是取消限行将加剧主城区静态交通供需矛盾。目前,主城五区有停车需求的各型汽车超过200万辆,据2020年初统计停车泊位仅有90.25万个(目前交运局正牵头开展主城区路内停车泊位清理规范工作,数据暂无法统计),停车泊位缺口巨大,由停车难导致的停车乱现象十分突出。特别是我市没有设置专门的摩托车停车泊位,取消限摩措施后,抑制多年的摩托车使用需求极可能呈爆发式增长,势必挤占有限的停车资源,加剧我市主城区静态交通供需矛盾。
下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坚持民意引领,突出问题导向,注重改革创新,强化科技支撑,改进交通管理方式方法,强化路面指挥疏导,持续优化交通组织,最大限度利用城区道路资源效能,努力提升道路通行效率,缓解交通拥堵,为群众出行营造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