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人大十四届六次会议第146124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昆明市人大十四届六次会议第146124号建议的答复
张国华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老年代步车交通安全监管的建议》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老年代步车”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三轮或者四轮,以燃油或电能为动力的车辆。这些车辆通常在车身上喷涂有“老年代步车”“老年观光车”字样。根据车辆出厂合格证以及其他的技术参数进行认定。所谓“老年代步车”基本上属于机动车(属于电动助力车、低速四轮电动车、正三轮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驾驶人应当持有准予驾驶该车辆类型的驾驶证,故代表所提的“对现有‘老年代步车’设置过渡期”的建议不可行。
针对“老年代步车”违规上路等交通违法行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始终保持高压严管的态势进行管理整治。一是强化源头把关,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老年代步车”,一律不予注册登记。二是充分整合交警大队、交警中队以及“两站两员”、农村派出所等路面管控力量,按照“日常管理与集中整治相结合,流动巡查与定点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发现一起,纠正一起,不断加大对“老年代步车”交通违法行为的管控力度。但由于使用此类车辆多为老年人,法律法规意识不强且身体状况相对较弱,如采取简单强制执法极易诱发老人心理、身体不适,甚至激化矛盾。对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立足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了《关于查处“老年代步车”车辆类型及处罚标准的执法工作指引》,对查获的未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投保交强险的“老年代步车”,严格按照“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进行处罚;对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且无证驾驶的驾驶人,在无其他从重情节(如非法营运等)的前提下,首次违反予以从轻处罚;对不满60周岁无证驾驶或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再次无证驾驶的驾驶人,依法处罚并处行政拘留,努力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结合老年人的特点,通过昆明交警“双微”平台,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方位开展宣传,让市民充分了解驾驶“老年代步车”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老年代步车”违法上路的危害等,引导老年人选择其他方式安全出行。通过持续开展教育宣传和严格管理,我市“老年代步车”违规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另外,2019年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持续对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生产低速电动车产品的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全市现有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不存在超范围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情况。2020年,市公安局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昆公交发〔2020〕91号),进一步细化整治措施,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围绕生产、销售、改装以及使用等环节推进“老年代步车”管理整治。但是,市场监管方面暂无上位法支撑,没有有效手段干预、控制老年代步车产品的市场销售,在《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 28382)技术标准未正式发布实施前,市市场监管局将按照职能分工,对市场在售的“老年代步车”产品按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职,严格监管。此外,根据2020年9月18日工信部网站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609号建议的答复》,《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标准草案已于2019年9月获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目前正在加快标准编制工作,此项标准发布后,将为“老年代步车”管理提供有力依据。
下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持续加大“老年代步车”整治力度,并不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持续深化交通安全宣传,努力净化道路交通环境。同时,积极配合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对“老年代步车”生产、销售和改装环节的监管力度,力争从源头上杜绝和减少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上路行驶、危害交通安全。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