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135418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昆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135418号提案的答复
陈晓鸥等8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人性化交规执法的建议》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人性化执法”的建议
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执法为民的理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秉承“执法既要有力度、又要有温度”的思路,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进一步改进违法查处机制,从2021年3月1日起推出一批柔性管理措施,对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4类轻微违法行为作“口头教育”;对20项不涉及记分的轻微交通违法建立“首违警告清单”,在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教育警告后放行;在主城区40余个电子监控点对3类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只提示、不处罚;对多发性违法停车采取分级化管理,非重点道路夜间违法停车原则上不再处罚;在学校、医院门前路段试点推行“限时停车”“预约停车”等管理举措,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此基础上,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爱民实践活动,持续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又推出了10项“执法为民”工作举措,让柔性执法再升级,不断提升交通管理的服务水平。
二、关于财政部门不能将罚没收入列入预算,更不宜每年增长的建议
市财政局经认真自查,从未下达过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罚没收入指标,也未将队罚没收入与支出挂钩。同时,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罚款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制度,即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的规定,交管部门对于通过科技管控设备采集和现场处罚的交通违法,均严格按照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实行“罚缴分离”,所有交通违法罚款均全额定向流至市财政非税国库。另外,根据部门年度决算,在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市公安局交管部门罚没收入呈逐年下降趋势,其中2020年较2019年下降8%。因此,不存在财政部门将罚没收入列入预算的情况。
三、关于设置监控设施时与厂家合作收取提成的问题
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道路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监控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监控设施的设计、审核和验收”的规定,道路交通监控及其它相关交通科技管控设备的具体选型、施工设计安装、施工监理等主体工作均由道路建设部门根据施工图设计要求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仅参与施工设计图的审核和验收等工作,不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监控建设方面与设备厂商进行合作、厂家提成的问题。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