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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关于禁止向车外抛掷物品和吐痰的通告》的公告
昆公规〔2020〕1号



因2008年11月14日由市公安局与市城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禁止向车外抛掷物品和吐痰的通告》内容,已在《昆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5年修订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2018年修订的《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现行地方性法规中有明确规范,经昆明市公安局于2020年06月22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昆明市城市管理局于2020年05月11日行政办公会研究通过,决定废止《关于禁止向车外抛掷物品和吐痰的通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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