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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3331-201909-157677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昆明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19-06-17 15:01
名 称: 关于《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相关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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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相关问题解读

发布时间:2019-06-17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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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轨道交通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和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加强和规范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我局发布了《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 关于《目录》的适用范围

本《目录》的适用范围为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

二、 关于《目录》中“禁止携带物品目录”部分的说明

此部分的具体内容均有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共场所均适用。

三、 关于《目录》中“限制携带物品目录”部分的说明

此部分的具体内容是既为了较好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和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同时又兼顾方便广大乘客在乘坐地铁时携带一定数量的生活、生产用品。

例如在酒类上,本着方便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理念,结合地铁站内消防应急的实际处置能力,同时参照成都、杭州、武汉等城市地铁相应规定,对酒类的规定是:每人一是酒精度40度(含)以上酒类限带2千克或2000ml(含)出厂包装完好的;二是酒精度40度(不含)以下酒类限带十二瓶(含);三是有桶、罐、瓶等能密封的容器的散装酒类限带2千克(含容器质量)。

在易造成严重伤害的民用生活生产工具方面,除法律明确规定的管制类器具外,《目录》还对其它日常生活用具如水果刀、剪刀,生产建筑用具如锤、斧、铲、锹等,在乘坐地铁时可能对周围人群造成伤害的物品进行了数量规格限制规定;

在其它物品上,对喷雾类、移动电源类等进行了规格限制规定。

以上物品的限制主要考虑一些在外部宽敞环境中危害性相对不大的物品一旦到了狭窄、密闭、人员较为拥挤的地铁内,就极容易引发骚乱、恐慌。我们在此次制定《目录》中也相应增加了对移动电源功率、数量的限制。例如每人可以携带2个充电宝,超过2个的就不能携带进入地铁乘车,同时对每个充电宝的容量进行了规定,超过20000mAh的就不能携带,刚好是20000mAh的或者低于20000mAh的是允许携带的,容量以充电宝出厂标识为准,无标识或者标识模糊的不予以认定,不能携带。

原文链接 :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