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采取分阶段、分区域的方式,自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实施了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第一阶段交通限制通行措施。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向社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报请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在我市实施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第二阶段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限制通行车辆
(一)以汽油为燃料、未达国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二)以柴油为燃料、未达国Ⅲ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二、 限制通行时间
全天24小时限制通行。
三、 限制通行区域
自2019年1月1日起,禁止以汽油为燃料、未达国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以柴油为燃料、未达国Ⅲ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道路上行驶。
四、 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第二阶段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