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人大第十四届三次会议第96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市人大第十四届三次会议
第96号建议的答复
那田骐代表:
您提出“关于进一步推进民宿经济发展”的建议,已交由我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现状
(一)管理现状
依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和《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旅馆业属特种行业,实施许可管理。经营旅馆业须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开办旅馆业需符合社会需求和城市规划、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房屋建筑须符合安全要求和消防安全条件。目前,昆明市共有旅馆业7721家。提案中所称的“民宿”是在共享经济下诞生的一种经营模式,是个人将自己拥有的住房资源采取与旅馆业及出租屋类似的经营方式,共享给需要住宿的人群,一般通过网络完成交易过程。由于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旅馆业,且与出租房屋又有一定区别,加之出现时间较短,发展迅速,目前无论是法律上,还是有关部门的管理上都尚不明确。
(二)当前对旅馆业的管理措施
当前,公安机关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旅馆业的管理:一是加强日常检查的力度,深入到旅馆业进行全面检查,采取专门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查入住人员和会客人员,对治安情况不好、经常发生问题的增加检查次数;二是强化人员的培训,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防范责任,做有心人,及时发现情况和问题,明确法律义务,加强自律意识;三是细化管理责任,落实逐一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对责任人负责范围内管理不力、发生问题的实行惩罚和责任倒查制度,坚决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此督促相关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自觉守法经营;四是加强技防力度,加强监控,加大管理的科技含量,在酒店登记处、过道等重点位置安装摄像装置;五是强化打击力度,对违反“四实”登记的旅馆业严格管理、严肃查处。自去年12月以来,至今年5月,全市公安机关已查处违法违规经营的旅馆业287家,并对3家开具反恐罚单予以重处。
二、公安机关涉及出租房的管理情况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住宅租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人口管理支队与住建部门共同牵头开展的《昆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立法工作,于第十四届市政府常务会议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5月1日起在主城区施行,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依据目前的法律法规,民宿不属于出租房的管辖范围。并且房屋租赁的主责部门是住建部门。
公安机关一直以来严格按照《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规切实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对昆明市出租房及流动人口进行有序管理,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以及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今后也将继续做好出租房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出租房管理,切实做到流动人口在昆来有登记走有注销,为群众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积极配合做好民宿管理立法工作。昆明市政府法制办于2017年11月28日召开立法项目专题协调会,《昆明市民宿管理办法》被列为调研类立法项目,由市旅发委牵头负责立项。市公安局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立法工作,将旅游、公安、消防、卫生、税务、住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职责在《办法》中予以明确,将支持民宿经济发展、提升品质与服务质量纳入基本原则,将经营民宿的基本条件、安全管理、消防设施、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内容予以明确。
(二)加强民宿的治安管理工作。在地方性法规出台之前,市公安局将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交流,共同研究管理办法,将学习参考相关先进地区的管理经验,结合昆明实际,制定规范公寓酒店、民宿客栈、网约房治安管理的指导意见,先行纳入管理。针对民宿涉及扰民严重、聚众赌博、卖淫嫖娼、吸食新型毒品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打击。针对民宿住宿人员漏管失控的问题,市公安局将按照省公安厅的安排部署,在民宿客栈全面推广具有识读二代身份证、人证同一核查、入住信息登记、住宿场所管理等功能的“住宿人员信息采集系统”手机APP,要求经营者实时采集上传所有住宿人员信息。
(三)加强宣传引导。在日常工作中,全市公安机关将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工作,让广大市民和住宿场所经营者知晓有关治安管理的要求,特别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的“四实”登记要求,提高经营者的自律意识,推动行业自律。同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要求,成立行业协会商会已不需要主管行政机关。民宿客栈经营者可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自行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对于经营者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公安机关将积极支持,并会做好相关引导工作,促进整个民宿行业健康发展。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关注昆明公安工作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昆明市公安局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