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对省政协第十一届五次会议第147号提案的答复
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对省政协第十一届五次会议
第147号提案的答复
徐李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昆明交通拥堵减少空气污染的建议”的提案,已交由我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限购限行的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作为一种日常消费品和个体化交通工具,已越来越多地进入普通家庭,由此带来的机动化出行总量持续增长。由于受城市功能布局、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等诸多方面的制约和影响,交通拥堵已逐渐成为国内外许多大中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普遍面临的一个难题。针对您提出的限行限购措施,此前我们也做过一些调查,从北京、上海、广州、贵阳等城市先后实施系列机动车限制措施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实施机动车限行还是限购措施,在实施初期对减少机动车在时间空间上的分布和抑制车辆增长速度方面确有较为明显的效果,但由于供需失衡的格局没有根本转变,随着时间的推移,效果仍将随着机动车总量的增加而逐渐消解。以北京为例,实施限行措施以来,虽在初期取得良好效果,但日益增长的机动车逐步抵消了限行措施的效果,交通拥堵的路段不断增多,交通状况并没有因限购限行而得到根本好转。
近年来,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保障交通安全,我市已先后对部分载客汽车、载货汽车、牵引车、挂车、吊车、轮式自行机械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畜力车、人力板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以及由学员驾驶的教练车、出租车等车辆实施了分时段限行控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交通压力。特别是从2013年10月起,分步骤实施货运交通组织调整措施后,主城区交通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交通拥堵情况得到进一步缓解。目前,我市城市功能布局调整尚未完成、城市大规模改造建设正深入推进、公共交通分担率低、城市交通管理科技设施投入严重不足,选择小汽车出行仍是大多数市民认为比较方便快捷的交通方式。特别是在一些商业、学校、医院等都高度集中于城市核心区的情况下,市民就业、就学、看病就医以及购物消费等出行刚性需求客观存在,即使采取“限号通行”措施,有条件的市民也会购买第二辆车轮换使用,既造成了资源浪费,同时也削弱了限行的效果。另一方面,限制其他区域车辆在交通高峰期进入主城,不仅有歧视之嫌,还可能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由于机动车限制措施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同时还涉及国家产业发展、税收政策调整等诸多方面,是否实施机动车“严控、限购”须综合考量、谨慎决策。另外,从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不断完善便捷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引导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才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治本之策,也是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城市交通系统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关于采取弹性工作时间和设立多乘员车道的问题
采取一定措施,对我市主城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工作(上放学)时段进行错分,是有效改善主城区道路交通拥堵的有效途径之一。为此,我市结合“省市同城”的实际,已对市级机关、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和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区级机关、人民团体、区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进行了相应调整,即由上午8时30分至下午5时,调整为上午9时至下午5时,避开上午6时30分至8时之前学生上学交通流和8时30分之前省级机关单位上班交通流及下午5时30分以后的晚高峰交通流。同时,根据具体教学计划,分年级对中小学、幼儿园的上、放学时间作出了相应调整,避免校园周边交通流在某一时段集中出行,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主城区的交通拥堵。
另外,您关于设立多乘员车道的建议,国内外部分城市已在实践。通过调查,目前在我市主城区交通高峰时段,确实存在只有驾驶员独自一人驾乘机动车辆的情况,道路资源利用率低,同时也造成了汽车尾气排放较多的问题,不利于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城市道路情况,在城市交通缓堵和道路新(改)扩建工作中,积极探索实践。
由于委员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生活,交警支队分别于4月25日15时05分、4月26日10时25分和4月27日15时30分三次拨打您所留手机号码,均无人接听,故无法与您进行沟通面商。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关注昆明公安工作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昆明市公安局
2017年6月8日